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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三章案件 (第4/5页)
杀母者,罪加一等,除以极刑。 刘禅用手指敲着膝盖,问道:“太子以为哪有不妥之处?” 刘璿放下奏疏,拱手说道:“启禀陛下,儿臣以为陈氏并非赵年之母。” “继母非母?”董允蹙眉反问道。 刘禅敲击着膝盖的手指停顿片刻,说道:“继续说。” 刘璿挺直腰背,解释说道:“陛下,董侍中。在下以为陈氏虽为继母,但论亲属而言,却不及生母。赵年只因陈氏嫁给赵野,故称其为母亲。而陈氏违背夫妻之义,以刃弑夫。” 说着,刘璿以手做刃斜砍而下,说道:“彼时陈氏抽刀挥刃之际,赵年与陈氏便无母子关系,自当无‘弑母’恶行。赵年见父被杀,怒火攻心,挥刃反杀陈氏,为父报仇,自乃孝子之为,故当以杀人罪论处赵年。” 刘禅面露笑容,看向董允,问道:“卿以为太子之言如何?” 董允微微颔首,鼓掌应和道:“太子之言,当为彩尔!敢问太子,不知赵年当处以何刑?” 顿了顿,董允捋着胡须,似笑非笑地说道:“或当赦免赵年无罪否?” 此言一出,刘禅以怪异的眼神看了眼董允,他完全是在给刘璿设套。 东汉曾有法名为《轻侮法》,此法的核心就是:杀死侮辱父母者不获死罪。因此在这数十年间,很多人凭借此法中钻空子为自己开脱。于是尚书张敏上疏请汉和帝废除《轻侮法》,汉和帝采纳。 即便如此,当时的复仇风气仍然鼎盛,替父母及师父杀人,只要不被抓住就没事,抓住多是会判死刑。如夏侯惇十四岁时,有人羞辱其师,他便将那人杀死。故董允是在试探刘璿精通律法程度以及是否太过仁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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