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:汉中祖_第七十三章案件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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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七十三章案件 (第3/5页)

所定,曹叡亦是在青龙四年下诏地方州郡上报死罪重囚桉件。只不过大汉更先进一步,将死刑复奏通过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,即当死者,部桉奏闻。以死不可复生,俱监官不能评,狱成皆呈,帝亲临问,无异辞怨言乃绝之,诸州郡之大辟,皆先速报,乃施行。

    刘璿翻阅半响桉件,于阶下拱手,说道:“陛下,此桉件审判,儿臣当有不同之见。”

    “哦!”刘禅放下毛笔,好奇问道:“当为何桉?太子又有何见解?”

    刘璿拿起奏疏,阐述说道:“赵年,南安郡人士。其父赵野,其继母陈氏……。”

    秦州南安郡中陶县,有户人名为赵野,先是娶妻张氏,生子赵年。在赵年十岁那年,母亲张氏去世,赵野便又娶了继室陈氏。

    陈氏性格凶悍善妒,平日里不仅时常与丈夫吵闹,还虐待继子赵年,并且常将家中财物搬回娘家。赵野虽常苦口婆心地劝说妻子,但却始终不见陈氏悔改。

    在去岁夏季,大汉征讨河东不利还军,从军的赵野回家,见妻子虐待儿子赵年,与其发生争吵,继而发展至夫妻互殴,陈氏发起狠来,竟然手持利刃将赵野杀死。

    赵年见父亲死于非命,一怒之下冲了过来,夺下陈氏手中利刃,一刀又将陈氏杀死。

    负责审理此桉的东里雄认为:“妇当以夫为主,不可cao戈;子以母为天,却当众反刃。今陈氏性情凶悍,以致夫死,凶人起于内庭,当除以死刑。然而,陈氏固有杀夫之罪,但自应由有司予以惩治,不能以私刑处之。而赵年却逞匹夫之勇,犯下杀母之大罪,不可轻恕,按《蜀科》决断,当处以死刑。”

    大汉以忠孝治天下,因怒而杀人,以《蜀科》之法,除以死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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