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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三章案件 (第5/5页)
刘璿露出白齿,说道:“董侍中所言,在下以为颇有偏颇。后汉顺帝时,青州毌丘长因有人辱母,白日当街杀人,潜逃被胶东国所获,国相吴右以死刑论之。不过吴右哀矜,念其有妻无子,特令其妻与他同居,怀有其子之后,再行除以死刑。” “故赵年之桉,儿臣以为为畅扬继母与后子和睦,仍需以杀人罪论处死赵年,而非大逆之罪。” 刘禅长叹口气,说道:“李悝《法经》有言:‘罪人年十五以下,罪高三减,罪卑一减;年六十以上,小罪情减,大罪理减。’今赵年不过十四,免其死刑,除以笞刑即可,不知以为如何?” 刘璿迟疑半响,拱手道:“启禀陛下,《蜀科》有言:‘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,家非坐不道,诏所名捕,它皆无得系。其当验者,即验问。’今赵年不在其内,故当以死刑处之。” 刘禅微微蹙眉,以不容反驳的语气说道:“赵年多遭其母陈氏虐待,其父又被其母杀之,其情可哀,其罪可减,故当减之。” 刘璿见刘禅语气坚定,低下了头,拱手说道:“陛下仁德,儿臣必鉴之。” “将朕及太子之意告诉东里雄,让他重新审判。” “诺!”董允应道。 说完,刘禅低声轻叹一句,说道:“汉律多杂,还需简之,令人重编。” 大汉的《蜀科》只是在两汉律法与其矛盾时,以《蜀科》为准,是故大汉还有两汉以来的判决之律条,文字高达百万字之众,繁琐至极,非常人根本难以知晓。 故曹叡对汉代遗留下来的律法进行了废除更替,较为简约。而大汉由于以战事为先,连礼法都顾不上,更不用说重新整编汉律了。周府的三国:汉中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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