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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2章 新伤还是旧伤,这一点很重要 (第1/4页)
苏本质与郭宁互相看了看,都没有说话。他们都觉得案件现在的情况并不正常,可是如何不正常,如何破解,事实上他们并没有提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。 “苏本质,你说说按照现行规定,民事诉讼中重新进行鉴定的条件有哪些?” “目前来说,有五种情况。第一种情况是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。虽然实践中这种情况不多,不过也确实发生过。鉴定人,实际上就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专业性意见的。如果连专业的基本资质都没有,那是不能进行鉴定活动的。即使作出了有着鉴定结论,也是不能采纳的。这个时候,只能重新进行鉴定。” “第二种情况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。这个就不用说了,鉴定程序本身有着严格的规定。有的鉴定人行为不严谨,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,收到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好处等等。这些都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表现。当然程序虽然违法,但不严重。那就不一定必须重新进行鉴定。” “第三种情况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。这个就需要法官进行一个主观判断的,也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了。第四种情况就是其他情况,属于兜底条款。” “第五种情况是特别规定。那就是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,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。这个规定并不是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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